在求職的過程中🪡,不少同學對實習期和試用期存在疑問🌙👗,今天,我們來為大家梳理實習期和試用期有什麽區別?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關於實習期和試用期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與社會實踐,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的一段時期。在實習期內,在校學生可以提前了解🐔、熟悉自己打算從事的職業及畢業後打算就職的單位😘。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考察、匹配彼此預期和需求的一段時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在工作過程中自身體驗、感受和評估工作崗位是否符合自己的預期👩🏻🍼、是否滿足自己的需求,用人單位也可以在這段時間之內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招聘需求和用工預期(錄用條件)。
實習期和試用期主要區別有哪些?
實習期:用人單位與實習生簽訂的是實習協議,實習協議內容受民法典約束,用人單位與實習生只是普通的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隨時與實習生解約。
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屬於勞動關系👨👦👦,勞動者權利受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保護。
實習期🧑🏼🎄🚆:因為實習目的不同,所以時間長度也不一樣,具體由實習生與用人單位自行約定。
試用期: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實習期💅🏿:實習期的薪資福利等待遇並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協商即可。
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常見問題要註意
首先要確定此處的“實習生”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
若屬於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實習生,其加班費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如果雙方在實習合同中約定了加班工資的標準⛹🏿♂️👩🏽⚖️,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相應工資🖖🏽。
但倘若名為“實習生”,其實際上卻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則無論用人單位使用何種稱呼,如果勞動者構成加班🗽,用人單位依然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且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所以試用期到期,用人單位應予以轉正或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試用期到期仍不轉正,實際上系延長試用期的情形,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𓀅。此時只要試用期結束🧎🏻,勞動者就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就能享受該單位正式員工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倘若存在差額🕥,勞動者可通過提起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方式進行維權。
不規範的勞動關系不僅會損害勞動者的個人權益,也破壞了誠信守法、公平公正的良好社會風氣。正因如此,用人單位更應尊重勞動者,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起應有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與勞動者一同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拒絕!一些勞動者因對工作不滿意而在試用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後者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勞動者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後🏊🏿♂️,屬違約行為。其實,《勞動合同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就在於給予勞動關系雙方一個相互考察的期限🧖🏽,此時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勞動者如因不滿意用人單位而要離開,可以比轉正後更快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辭職即可🏘。